原标题:安永法规速递:2023年度个税汇算十问答
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法规速递》”)旨在每周为您提供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税务及商务实时资讯。《法规速递》简要概括并分析相关文件的内容并附上其官网链接。
本期内容主要包括:
关于开展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
内容提要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即《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44号公告,上述四部委于2024年2月8日发布了工信部联通装函[2024]60号文(以下简称“60号文”),对2023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需满足的条件以及清单制定工作予以明确。
60号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被列入清单的企业可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于2024年5月31日完成)享受研发费用12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此外,在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相关企业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可在预缴申报时先行享受优惠。然而,如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未被列入2024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的,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企业应阅读60号文以及44号公告的详细内容并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享受研发费用120%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相关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在截止日期前递交申请。
注:
1.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2023年度个税汇算十问答
内容提要
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即《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后,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了《2023年度个税汇算十问答》(以下简称“《问答》”),对十个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其中,需关注的2023年度汇算优化服务举措如下:
► 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在人民币6万元以下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简易申报快速办理服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优先退税服务。
► 进一步拓展汇算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依托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医疗费用数据、个人养老金数据,为纳税人提供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个人养老金信息预填服务。
► 进一步优化纳税人个税APP操作体验。升级个税APP版本,避免业务功能交叉,一体化展示办(理)查(询)事项,更加突出“待办”提示。
► 今年加强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监管,对于未按照规定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的情形,税务机关将通过个税APP、网站或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
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在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完成。预缴税额少缴超过人民币400元的纳税人,在2024年6月30日前未足额补税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建议相关雇主和个人纳税人阅读上述《问答》和2号公告以了解更多详情,并尽早采取行动。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延长2023年度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时间的通知
内容提要
根据《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2023年度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适用以下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对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 对在合作区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
根据《指南》,以下事项值得留意:
► 申请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以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依托进行申报,若用人单位不符合申报条件,则申请人亦不符合政策要求。
►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须在申报截止日前提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 因信息填报不准确等原因退回申请的,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相应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所得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当年度同类所得项目优惠。
为进一步支持合作区企业干事创业和激励人才发展,合作区经济发展局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3年度合作区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和紧缺人才申报时间的通知》(以下简称“《延期通知》”),将《指南》中申报截止时间从2024年3月1日延长至2024年3月15日。
建议相关雇主和个人纳税人阅读上述《指南》和《延期通知》,以了解更多详情,并尽早采取行动。如有疑问,建议向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财政厅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2024年版)》的通知
内容提要
为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江苏省商务厅及江苏省财政厅于2024年2月2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意见(2024年版)》(以下简称“《江苏意见》”)。
根据《江苏意见》,在江苏省注册的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享受多项便利化措施以及奖励,举例如下:
便利化措施
►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
► 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可以被评定为一、二类出口退(免)税企业。
税务服务
► 外国投资者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协定优惠。
► 鼓励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与税务机关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或其他形式的税企协议,帮助企业提高税收确定性,解决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
资金支持
对本政策实施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人民币600万元和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运营补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此外,《江苏意见》亦提及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提供的跨境结算及投融资、贸易物流、相关人员出境入境、工作许可及居留、子女教育等便利化政策。
建议考虑在江苏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跨国公司仔细阅读《江苏意见》,了解更多详情,并根据其中规定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须满足的条件进行适当规划,以充分享受江苏省提供的便利化措施及其他优惠。如有疑问,建议向专业人士咨询。
以上为安永《法规速递》第2024009期中文版本全部内容。您可访问安永官方网站https://www.ey.com/zh_cn/china-tax-alerts以获取往期法规速递。
本文是为提供一般信息的用途所撰写,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法律或其他专业意见。请向您的顾问获取具体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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