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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在网络销售链接标题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构成商标性使用

seo靠我 2023-09-23 22: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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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知识产权法律案例

导语

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文字,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令自身商品或服务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产生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

供稿:唐汝衡、裴一歌

编辑:唐汝衡、裴一歌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0116民初11663号

案情简介

华为公司发现某奢公司在天猫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中所销售的智能手表产品标题中,通过设置关键词“华为”,意在让消费者搜索“华为”时能够展现出其销售的商品,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经原告华为公司统计,被告某奢公司网店中共有16款产品在标题首部使用“华为适用”“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销售金额达到2,300余万至3,700余万元。原告华为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奢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00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互联网环境下,商标使用的表现形式呈现多元化特征,如本案中出现的在自身产品的网络销售链接标题首部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的情形。网络用户在购物平台的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的目的是寻找与关键词相关的信息,当搜索结果页面出现该关键词时,网络用户一般会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出现的商品或服务相关。尤其是在搜索结果的标题首部等显著位置出现该关键词时,会让这种关联性加强,让网络用户产生联想,认为该关键词与搜索结果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特定联系,从而认为该网络销售链接涉及到该关键词相同或近似商标所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即在此时,该网络销售链接标题首部出现的文字具备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在这种使用方式下,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文字,使得网络用户产生联想,令自身商品或服务与文字指向的他人商标产生特定联系,该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某奢公司将“华为适用”、“华为正品”、“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作为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首部使用,并在标题的显著位置予以凸显,其自身产品品牌却不予显示,标题中伴有“正品”词汇,容易导致网络用户产生混淆。被告某奢公司对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标题的取名方式既不符合天猫平台的产品标题发布规范,也不符合行业通用做法。被告某奢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某奢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天猫平台库巴洛旗舰店中,按照天猫平台产品标题发布规范及行业通用做法,修改自身产品网络销售链接的标题,在标题首部应突出自身品牌名称。往期精彩案例评析|商标侵权案件中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案例评析|未破坏商标功能的撕码销售行为或不构成商标侵权案例评析|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行为中或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例评析|在先行政处罚不影响民事侵权责任的认定案例评析|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适用公益免费知识产权法律咨询请关注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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