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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销售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

seo靠我 2023-10-04 01:20:50

网络销售环境下商标侵权的认定

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销售成为大量商家进行经营活动的重要渠道之一,而在此环境下也滋生了一些不法商家通过侵害他人商标权的行为获取利益。那么在网络销售的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我所陈琏律师、朱宇泽律师代理的秦皇岛乔氏台球运动推广有限公司、秦皇岛乔氏台球桌厂(下称原告)诉方某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案件二审改判成功,让我们通过本案共同探讨一下。(判决书附于文末)

一、商标性使用的情景有哪些?

对商标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重要维度之一。根据《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商标性使用分为两个场景: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2.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网络销售环境下,由于消费者只能通过卖家对产品的简介、宣传信息了解其品牌、来源等,故即便被诉侵权产品实物上没有商标标识,但对消费者而言,侵权人在其网店销售页面上使用注册商标与在产品实物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效果是一样的,也构成商标性使用。本案中,方某在其商品链接的标题中使用“乔氏”标识,客观上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商标性使用。而“乔氏”标识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未经原告同意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已经具备了侵害商标权的基础。

认定商标侵权是否需要购买实物?

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实物比对鉴别假货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也是因原告未能提交被诉侵权商品实物进行当庭比对鉴别而判决原告败诉。但实际上并非所有案件都需要购买侵权实物。正如上文所述,若只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而商品本身不侵权的其实并无购买的必要。网页上使用商标行为和产品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可以割裂的两种行为。网页上使用商标的行为如果本身可以通过宣传图片肉眼辨别是假货的话即可单独构成一个商标侵权,而并不一定需要购买比对,反之则需要购买。本案经比对公证视频及照片,原告正品台球桌桌边四周插板上均有“JOY 乔氏”标识及销售热线、网址、广告语喷漆,而方某销售的商品桌边均无明显标识和喷漆字样,方某亦未提供合法来源的相关证据,因而二审法院改判方某应承担相关侵权责任。

综上,在网络销售环境下对于商标侵权的认定,应先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再依据其页面展示判断是否需要购买实物进行比对,若直接通过页面展示便可清楚辨别为假货则无需购买。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附:(2023)湘 09 知民终 4 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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