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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汇总解答

seo靠我 2023-10-05 23:26:42

1、单位收到一张数电票,自行打印后,纸质打印件上没有加盖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税收凭证?

答:可以。纳税人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无需要求销售方在纸质打印件上加盖发票专用章,但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数电票电子文件。

2、单位收到通知,需要将未开票收入补开发票。请问发生经营业务,必须开具发票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单位收到短信:“请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消息中心查阅并下载数电票辅导资料进行学习,提出评价和意见建议。”请问电子税务局学习路径是什么?

答: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互动中心——在线交互——网格化辅导消息推送”模块查阅并下载数电票辅导资料进行学习。 

4、员工宿舍可以享受住房租金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吗?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

因此,如果员工不付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支付了租金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扣除。

5、如何判断单位是否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答:第一种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的信息——纳税人信息——票种核定信息”模块查看是否有“数电票”发票种类,如果有该票种,那么单位已经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第二种方式: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查看是否能够进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如果可以进入该平台,那么单位已经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

6、孩子在上小学,采集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时,“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不再受教育时填写”一栏是要求填写小学毕业的时间吗?

答:“不再受教育时填写”指的是教育终止时间。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如果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即将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则无需填写,否则无法正常享受扣除政策。

7、单位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进行抵扣勾选,在税务数字账户如何操作?

答: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录入“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必录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查出发票后,点击 “提交”,然后进入“抵扣勾选”模块进行勾选。

8、取得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抬头开什么?发票可以用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稳妥做好通行费发票电子化工作的通知》(苏税办函〔2023〕17号)第三条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自建“通行费电子票据管理平台”,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按需开票原则,以车牌作为抬头,开具不抵扣电子发票。

9、单位纳入数电票试点范围后,每个月还需要抄报税吗? 

答:如果单位只通过电子发票平台开具发票,则不需要抄报税。如果还继续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用发票或纸质普通发票,则需要继续抄报税。

10、单位申请纸质专用发票增量时提示已纳入数电票试点纳税人,需调整可用额度,如何操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

因此,申请纸质专用发票增量时如果提示需调整可用额度,纳税人需要先通过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授信额度调整申请”模块,点击“新增申请”,填写授信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授信额度调整申请审核通过之后再进行纸质专用发票增量。

11、单位收到短信:“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发了《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企业在预缴申报二季度或6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这个意思是单位在申报二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以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7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能够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可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10月份预缴申报或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增了一个享受时点,对7月份预缴申报第2季度(按季预缴)或6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的,允许企业就当年上半年发生的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12、取得车辆通行费通用(电子)发票在哪边查验?

答:根据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发票查询——车辆通行费(非ETC)发票查验”指引,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高速96777”微信公众号“客户服务——票据服务——登录——票据查询”模块输入车牌号码、发票代码、发票号,即可查询对应票面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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