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过商标的都知道,一般情况下国内商标申请注册要经过“提交申请——商标局形式审查后受理商标局实质审查——公告异议期——核准注册发证”这几个阶段的层层考验,那在进行国际注册保护时各个国家又是一个怎样的流程模式呢?
总的来说, 常见的商标国际注册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种:
第1种: 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这种模式与国内的大流程相同, 也是全球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第2种: 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有些国家为了缩短注册时间, 在商标审查后认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 则直接先行核准注册, 公告后有异议的再予以处理。
第3种: 申请——公告——审查——核准发证, 有一部分国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 在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公告, 若无人异议的再进行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第4种: 申请——公告予以保护, 有一小部分国家, 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 没有专门的商标法, 就直接采用公告制, 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以声明拥有商标权, 作为确权和维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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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模式是相对主流一点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家、 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 非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都采用这一流程模式。 但是, 和国内相比在具体操作上又有一定的区别, 其差异化主要体现在审查这一环节。 我们都知道, 在国内需要经过“形式审查” 和“实质审查” 两个审查, 即既要对申请书式、 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审查, 又要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 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 任何一个方面不能通过则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 而在国际注册时, 还有一部分国家是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 即商标主管机关是不会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 商标为由而驳回后续申请的商标的,常见的国家及组织有: 德国、 法国、 比荷卢联盟、 欧盟、 西班牙、 丹麦等一大部分欧洲国家,莱索托、 摩洛哥、 吉布提、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部分非洲国家, 多米尼加、 伯利兹、 圣基茨和尼维斯等加勒比海国家。 因此, 在这些国家申请时, 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能力, 更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测能力, 及时发现及时异议,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后不被他人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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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第2种模式的主要有日本、 蒙古、 中国台湾地区、 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和地区, 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肯尼亚、 加纳等非洲国家, 德国、瑞典、 挪威、 芬兰等欧洲国家。 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初步审核后商标主管机关就直接颁发注册证,所以即使已经拿到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 还要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 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商标权才算真正确立。 在这些国家, 在公告后若商标被依法撤销, 则视为该注册商标已无效, 商标主管机关也会公开相关通知, 即使申请人没有向官方交还商标注册证原件, 在遇到维权或侵权纠纷时, 也不能主张商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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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第3种模式的主要是巴西、 阿根廷、 哥伦比亚、 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相当一部分国家, 在公告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 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即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才能予以核准注册。 因此, 对采用这一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 和国内注册相比予以公告的意义有限, 并且有时候能够在申请后数周内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专业有多强、 关系有多硬, 只不过是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而已; 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标后期注册的几率就很高, 商标就可以投入使用了, 一旦在审查阶段被最终驳回, 将面临着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种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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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第4种模式的主要有缅甸、 马尔代夫等亚洲国家, 瑙鲁、 帕劳、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家, 这些国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 较为落后, 无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 在各国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标权, 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以报纸公告为依据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侵权。 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在先原则, 谁先公开宣誓商标所有权则优先获得商标权; 二是要在官方指定报纸进行公告宣誓并保留原件作为主张商标权利的依据。以缅甸为例, 申请的时候申请人可以选择是否在官方报纸进行公告以宣誓商标权, 若不公告则不需缴纳相应费用, 虽可以节约一半的费用, 但一旦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可能无法有效主张自己在先的商标权, 影响法院的判决。 同时, 我们可以看到, 在公告制的国家也不会进行“相对理由” 的审查, 即不主动审查是否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并予以驳回, 所以, 只要商标本身没有明显的瑕疵基本上都可以获得有效的保护。
对于国内申请人来说, 可以直接提交申请到商标局或者通过代理机构将申请提交到商标局,商标局国际处进行形式审查后转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国际局形式审查后颁发国际注册证明并将申请转交至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各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各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本国的法律规定予以审查并做出是否予以核准保护的决定。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前期通过商标局和国际局可以统一提交申请这一程序比较简便外,其实后期各国的审查还是按照本国的审查规则和流程进行,而不是由国际局来决定是否予以保护,所以行业内往往有人会说国际局颁发的国际注册证明类似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与商标最终在各个国家是否可以核准保护没有直接的关系。同时,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 在流程上还有一个不同点就是公告程序。有些国家异议期是从国际局公告后次月1日起计算,在审查后不再进行公告,类似于采用了第3种模式将公告程序前置;还有一些国家于国际局公告,在审查后还会进行公告,就类似于第1种模式的程序,因此申请人在提异议时一定要搞清楚该国是哪种模式,以免错过异议期。
综上,国际注册的流程模式虽然就这5种, 但在细节上还有很多特殊之处,如越南对异议期限没有确切规定,公告后到核准发证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异议;俄罗斯、乌克兰等没有异议程序,商标一旦注册后只能申请无效;各个国家的公告异议期不尽相同,有30天、2个月、3个月、6个月不等,且异议期算法五花八门,有按日历日算的、有按工作日算的、还有按宗教历法算的,这都需要代理人对其了如指掌才能使申请人的权利得到持续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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