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出口医疗物资不是“验证管理”,或许是因为这个原因

seo靠我 2024-10-26 09:39:11

海关总署在4月10日发布了2020年第53号公告,正式将医用口罩等11项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而早在公告发布十天前的3月31日,果子(微信:sunkai0107)就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4月1日起,防疫物资出口的两条严管政策开始实施(附应对指南和注意事项)》中预测到将要把医疗物资纳入法检范围了。但为什么当时有些犹豫呢,这就是今天讨论的主题。

在4月1日外贸精英网预归类学习小组内部培训会议中,果子也跟所有学员明确了为什么海关不会正式将其纳入法检目录,而是采用一种类似于验证管理但不是验证管理的临时性检验程序。在精英网的QQ群和内部会议中我将海关可能操作(已经实施)的出口商品检验定性为“非法定检验范围中的临时性类验证方式管理”。

这段时间看见很多公众号各种消息铺天盖地,大多都是东拼西凑的信息,多缺乏理性思维和政策依据,个人认为只看表面现象对一线关务从业者来说弊大于利。为什么我在3月31日对例如法检目录的消息表示怀疑,今天果子就给大家详细分析一下我的思路。

列入法检目录的依据

这次增列法检目录的起因还是众所周知的质量问题,否则在给出口企业减负和优化口岸通商环境的背景下,自然不会随意增加出口限制措施,质量是好是坏,看看相关国外媒体报道即可,在此不用多提。

这次多部门为了维护进出口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将部分医疗用品增列入法检目录,其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之日30日前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53号公告的出台也是基于出口医疗物资质量几近失控,对中国制造声誉严重损害的紧急情况下作出,即是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在果子近二十年的从业经验中,印象中第一次出现类似紧急新增法检目录的情形。

医疗物资检验项目的问题

为什么海关并未对本次医疗物资的出口商品实施品质检验呢?这也是有很多方面因素的,就果子看到的各公众号最多就是提到了列入法检,但是应该怎么检的确没见到更加明确的解释,你们不说就让我说说看吧。

还是回到立法依据的层面上看问题,我们继续看《商检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商检法》明确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实质是技术性规范标准的评定,也就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法检目录的产品质量的合格与否给予评定,经检验评定合格的才准予出口。而技术性规范标准的评定又是在第七条予以明确,有国家技术性规范的则应进行强制性检验。记住,这里是检验,后面我们会用到这个概念。

提到检验,做进口法检的同志都不会陌生,海关会对部分产品进行取样化验以判定质量是否合格。那么在53号公告附件中所列的医疗物资是否都有相关标准呢?答案是肯定的,但事情绝没有这么简单。

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5号公告中明确了“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这里并未提到海关对产品实施检验的规定,海关只是在该程序中开展了一个 “出口环节查验境内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工作。所以还是没有检验一说的。

为什么不实施检验

因为检验检疫机关对于出口产品的品质检验遵循的原则就是 “进口国有相关标准的按进口国标准实施检验,进口国没有相关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实施检验”。既然53号公告附件中产品都要求出具“医疗器械注册证”了,那么自然是有检验标准的。只不过这个检验过程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

我们姑且不说假设全面实施品质检验后,按产地检验原则时各地海关有没有足够的检验能力;万一企业经国家药监局检测并履行了注册程序且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然后海关检验不合格,这个时候责任如何划分?难不成要神仙打架吗。

再者说了,在出口品质检验之后再被进口国职责存在质量问题,这时候对于检验部门则会承担更大的舆论压力。

也许正因为这些原因,所以此次产品并未由海关实施品质检验。

为什么不是验证管理

果子看到有人认为这次医疗物资的出口法检是采取的验证管理,但是我并不这么认为。虽然在《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提到了“进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这里虽然明确了“验证管理”是进出口商品检验中的一个程序,尤其它的实施应当有执行依据。

众所周知,进口监管代码“L”就是民用商品入境验证,也就是《商检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中所述的“进口验证管理”,这种入境验证的执行依据是由原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那么入境验证有执行依据了,出境验证呢?好像并没有发现。也许海关此时此刻正在抓紧制定中。

正因为如此,出境货物验证在没有执行层面的政策依据之前,是不宜被称之为“验证管理”的。除非这是你自己的称谓。

为什么果子说这是临时措施

国家质检总局自2013年起分批次取消了绝大部分出口法检目录中的商品,想必大家都记忆尤深,这是基于当年国内经济状况和一些背景因素。一方面是为出口企业减负,另一方面是减少不必要的政府职能,还有就是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我认为最重要的就是普通出口产品出现质量问题也应是国际买卖双方的经济纠纷而不应当由政府背书。而本次疫情之下出口产品列入检验范围也是客观事实和国际社会舆论压力影响下做出的决定。

疫情总会过去,如果此时把医疗物资永久性的列入出口法检范围,既无政策上的必要,也将会在疫情结束后被扣上增加企业负担的帽子,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相违背。更何况,难不成短短几个月后再发一个公告将这批产品从法检目录中取消?

即便是真的要其在一段时间内进行法检,也要会同财政部增列“医疗用”的9、10位附加码,也就可以从根本上避免非医疗用品出口企业的恐慌。大不了2021年税则调整时疫情也差不多会过去了,届时再把附加码取消就是了。

截至发稿时,原本监管条件是B的产品又纷纷取消了这个监管条件,也许是在为增列工作做准备,又或者就是临时性措施的体现。这个临时性措施的根本就不是检疫要求的查验而是海关的查验,所以没有被正式列入法检目录。你看看,现在需要电子底账么?!

总结一下果子的观点

对于出口海关总署53号公告附件中的医疗物资:

1、既不会实施品质检验,在未发布出口验证相关政策之间也不属于验证管理。

2、该措施应当很大几率不会超过2020年12月31日,所以有可能不会被正式列入法检目录。

3、后续可能会通过临时增列9、10位附加码的方式对医用物资进行区分,以免对非医用产品进行误伤。

果子还想提醒大家,目前该政策实施还存在很多漏洞,所以海关采用更加严格的方式对其进行查验。一旦查出有违规产品除了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约谈企业负责人以外,还将会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直至移送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以上就是果子的个人观点,欢迎大家与我进一步交流(来源:外贸精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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